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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经济法学

 

中国的经济法学从诞生至今,经历了从缺乏理论支持的一哄而上,到理论日渐成熟的深刻反思,再到基础理论上停滞不前的低迷时期,中国经济法学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对这段历程进行全面的回顾,深入的反思,客观的评判,认真的总结,这有利于经济法学鉴往知来,发展深化。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现象、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其他部门法等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一门学科。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法,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政治、文化、道德、民俗习惯、科学技术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学本身。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在经济法学中,经济法是这门学科里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应该了解法和经济法。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运行中,所谓“看得见的手”即市场调节,所谓“看不见的手”即国家宏观调控,正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盲目性的不足,所以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来弥补这个缺陷,经济法就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明确了法和经济法,我们就可以分析一下近年来经济法学的发展以及它的不足。中国经济法学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兴起的一门学科,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了30多年,我国的经济法学发展也产生了许多变化:

一、从热闹浮华到冷静思考

这正是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学科的发展往往会从热闹归于冷静。同样,经济法学也需要冷静,需要冷静的氛围,冷静的思考,需要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二、从众说纷纭到学说统一

经济法学说之所以能从众说纷纭走向学说统一,首先归功于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关键是人们找到了并共同立足于市场经济这一客观公认和公理性的基础;其次,归功于经济法学者的不断反思和自觉调整;再次,归功于人们对经济法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人们的认识,,越是深入就越能抓住根本,而在根本上人们易于并能够达成共识,因为在根本上是道通为一的,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亦然。

三、从务虚到务实

我们这里所说的务虚,不仅是指经济法在理论上不能给人以真知,更重要的是经济法难以实用。这种转向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经济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四、从借鉴国际到自我发展

经济法与一国政策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所谓的政策性,就是要求政策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突出的国别性和本土化特性,从而也要求经济法研究不应照抄照搬他国经济法,而应立足本国,走自己的路,独立研究,自主创新。

同时也因为我国有正视和强调国家(政府)这只手的重要性的历史传统并在日益改良完善它,所以我们说,也许中国才是催生和促长经济法的最好土壤。

五、经济之法,要经世济用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于经济法来说,总是首先表现为一条条的规则,而且是可以实用的规则。可以说,形成规则、制定法典,为国家社会奠定一套优良先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促进国家和社会长足发展,这是包括经济法研究在内的一切法学研究最神圣的使命和最伟大的贡献。因此,能否制定为规则,规则制定得怎样,在实践中效果如何,是检验法学研究的最高标准。

六、立足市场经济,与民法和行政法并驾齐驱

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立足点,只有坚定地立足于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正确定位。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必须反复研读的一本大书,研读得怎么样,直接决定着人们能否科学有效地回答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

七、直面自身问题,不断完善自我

经济法基础理论没有完全科学化导致了经济法学尚未完全科学化。具体说来,应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在这套范畴体系的基础上建构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原理,这套原理应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能够解释许多现象并广泛应用。只有基础理论科学化了,经济法学科才能科学化。

尽管中国的经济法学在不断的发展中,可是也表现出了一些不足的方面: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与非共识性

学科研究范式的确定性与共识性是学科存在与发展的前提

二、中国经济法学缺乏符合学科自身特点的基本范畴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立的重要标志

三、中国经济法学的学科属性定位不准

经济法学,顾名思义,具有经济性的法学。学界的通说认为,经济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应该说该通说大体上是成立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性,即中国性、经济学性与法学性。

四、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自主性不够

基于将经济法学定位于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且偏重于法学的学科,中国经济法学吸收其它学科尤其是经济学的成果未尝不可,但是在吸收与借鉴的同时要注意有针对性的消化、提炼,并形成符合经济法学自身特征的理论体系。遗憾的是中国经济法学中的许多基本概念与范畴大多直接照搬于经济学、社会学或法学的其它学科;这些概念与范畴本身的经济法学特质较少。中国经济法学应该需求自己的“中庸之道”,在开放系统与封闭体系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

五、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还不成熟

研究方法的革新与变异常常导致学科的革命。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学科,它属于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紧密联系,他对于推动经济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学习它。

主要参考文献:《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

《经济法学》

《经济学》

《经济法论丛》

  【结尾】以上就是浅论中国经济法学的全部内容,更多的广东自学考试资讯,考试公告、自考报名、自考科目、自考时间、自考学校、自考专业、历年真题、复习资料、成绩查询、准考证打印等信息,欢迎访问广东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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