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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模式下国际经济法趋向

时间:2022-04-19 18:56:57 作者:储老师

全球治理模式下国际经济法趋向

【摘要】全球治理模式在后危机时代已经进入到深度全球治理的层次,在此视野西撒,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组织价值观念、治理模式、权力结构的调整及国际经济立法的优化作为重要发展趋向。基于此,如何在大背景下保障本国利益最大化并同步提升自身的国际地位,自然是全球治理核心权力圈内的各类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全球治理模式;国际经济法;深度全球治理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引发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急剧变迁。全球治理模式进入了深度治理乃至更高的层次,作为世界正常秩序的维护工具及基础,国际经济法需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出自身的权责及优势。然与全球治理所需的有效性、透明度、责任性、确定性及稳定性相比,国际经济法一方面需要面对深度全球治理所带来的新挑战,另一方面还需要在遵从全球治理和全球化客观规律的同时,进行自我调整。深度全球治理时期国际经济法所出现的调整,一方面意味着新兴市场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出现了新的实力对比趋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国际社会对社会与资本、国家与资本之间所失衡的义务和权利正在做出调整和纠正。

一、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发展状态

全球治理和国际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正相关关系。全球治理的大环境及大环境引发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正是反映出此种正相关关系。“资本和社会”、“资本和国家”之间的权益平衡属于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需要在“平衡—失衡—再平衡”的发展周期中不断循环。

国际经济立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运行模式、权利架构在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经济立法的司法和执法的操作实践、内容、形式、价值观念等,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并需要做出适应性的改变及调整。

在过去的竞争资本比拼过程中,国际经济立法被视为是“过度自由化”的立法。国际贸易立法层面,关注非关税和关税壁垒的取消,而不顾进出口商社会责任;国际金融立法层面忽视监管金融风险而仅关注金融自由化;国际投资立法层面重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忽视资本管制等,也逐步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同时被敲响警钟。

现阶段,国际金融立法层面原有的放松管制监管思想已经出现了根本逆转,强调有效监管、强调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重构宏观审慎监管、深化微观审慎监管等成为目前国际经济法的主旋律。为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IOSCO、BCBS、FSB等相继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出现等,均开始从更广的视角重新解读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层面也确定了监管模式以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融合为基础,并将监管延伸到实体经济和整个金融体系中。国际投资立法上,平衡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利益被视为新立法的指导思想,国际投资法双边投资条约中也吸纳了原被新自由主义者排斥的东道主为审慎措施、临时安全措施、国家安全例外、公共利益的征收权等对跨国公司管制的各项条款。

二、全球治理视野下影响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因素

首先,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深层力量的比对。

国际金融危机和后续以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权力结构和国际经济立法中,尤其是发展程度较高的新兴发展中国家,持续存在上升的姿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后续打击后,赋予了“金砖四国”为代表新兴国家崛起的时机。此种背景下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立法中的地位及权力,将呈现出上升的发展趋势,而发达国家则相对缩减。尽管在总体发展范畴,发达归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之间的权力悬殊度将被降低。

其次,全球治理并非单纯国家的参与治理而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

因此国际经济法中的公正,不但要考虑到国家之间的“正义”,还需要考虑人与人之间的“个人正义”,以及考虑到全人类利益需求下的“全球正义”。就非国家行为而言,后两种才属于其主要目标,但是在深化全球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公正”中的“国家间正义”很难在近现代国际法中体现,“全球正义”和“个人正义”基本被国际法排斥在自身的价值范畴外。但是随着国际法和国际立法所依赖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不断出现新的变化,两者的适用性也必然不断提升。其中背景下坚持国家间正义的国际法,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在全球治理合理价值定位和需求下,国际经济法所重视的“国家间正义”还需要兼容“全球正义”和“个人正义”。

第三,国际社会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形式,更习惯关注和强调以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为标注的“国际硬法”。国际经济领域认为“国际硬法”才是真正能服务“惩罚”、“约束”、“服务”等方面,继而推动国际合作。但是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不同,其对主权问题极为敏感,对权力斗争非常激烈,条块分割极为严重。此种背景下国际经济条约无法瞬时达成,甚至不能适用于达成正式条约的领域,只有鼓励安排非正式机制和国际软法才有可能达成目的。从效果上看,“国际硬法”和“国际软法”两者并不互斥,而是相辅相成、交互相应的。从实践来看,非国家行为体因全球化的演进,其影响力持续增大,私政府立法开始成为国际法的重要非正式渊源。

综上,国际经济法面对全球深度治理的要求,必然需要进一步改变原有的强调使用正式国际条约的形式,而使用“国际硬法”和“国际软法”并重的模式,可尝试使用多样化的国际法律制度适应及推动全球治理的深度发展。正式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正式国际经济组织机制的安排也需要尽可能的发挥其各自的优势,以便适应全球治理的不同功能领域,并提升其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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