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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2年广东省国际及港澳台人才交流专项的通知

时间:2022-12-23 11:12:36 作者:储老师

  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着眼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构筑更加开阔的引才格局,促进引进用好国(境)外人才,营造“近悦远来、拴心留才”的人才发展环境,现启动2022年广东省国际及港澳台人才交流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2022年广东省国际及港澳台人才交流专项由三个专题组成:专题一“银龄专家”,专题二“海外名师”,专题三“粤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

  二、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必须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基础和合作渠道,内控管理制度完善,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 申报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 申报人限申报1项本专项项目。

  (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申报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2.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此外,专题一“银龄专家”不受理下列情况申报: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引进专家担任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已获2020年、2021年银龄专项立项资助。专题二“海外名师”不受理下列情况申报:未完成“海外名师”项目结题的申报人提出申报。

  (五)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跨国(境)传播。申报单位要用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等政策,积极向科技部门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六)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可适度对人才来粤开展交流合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七)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三、评审及立项说明

  (一) 专题一“银龄专家”,专题二“海外名师”,专题三“粤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均采取:

  1.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经专家进行竞争性评估评审,择优支持。

  2.项目结题考核不对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产品生产、申报科研项目、形成科研成果等作出硬性要求。

  3.本专项经费管理参照《广州美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 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专题一“银龄专家”,专题二“海外名师”支持暂不便来粤的国(境)外人才利用远程视频、网络办公等多种方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科研、教学、技术指导、带学科、带学生、带团队等智力交流活动等实际工作时长和工作量进行核算,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

  (三) 专题三“粤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不支持线上交流。

  四、专题要求

  专题一:银龄专家

  (一) 支持内容。

  本专题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科技创新,突出高端引领,支持申报单位引进用好退休的国(境)外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来粤开展带学科、带学生、带团队等智力交流活动,利用专家经验优势,对用人单位加强科研、技术指导,发挥出谋划策和智囊参谋作用。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1)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

  (2)申报单位应明确申报人。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中方在职人员,并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申报人对项目的组织申报、推动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绩效负直接责任。

  (3)申报单位应与银龄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条款做好银龄专家来粤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保障。鼓励申报单位为符合条件的银龄专家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吸引集聚更多尖端专家来粤工作。

  2.来粤银龄专家条件。

  银龄专家属于本领域、本行业顶尖人才,应是我省科技、产业发展所需的领军人才或学术带头人。专家退休前应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机构担任过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引进后能对申报单位在研究领域或产品研发等方面起到把控方向、总揽全局的指导作用。专家应为2022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引进、已退休的国(境)外尖端专家(外籍和港澳台专家),对我友好、经验丰富、身体健康情况良好。同时,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3.合同(协议)和工作时间。

  申报单位需与专家签订1年(含)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合同开始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原则上专家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含)。

  (三) 资助金额。

  “银龄专家”项目立项数不超过65项,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四) 考核要求。

  申报单位应结合自身人才需求,对引进专家在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指导、技术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评估总结。

  项目立项后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项目结束后,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在系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

  专题二:海外名师

  (一) 支持内容。

  本专题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体育单位等把海外名师、名家、名医、名匠、名人“请进来”,来粤短期开展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管理、体育等方面的实质性交流合作。

  支持重点包括:支持双方在科学研究、工程建设、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双方在科技创新治理、科学伦理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国际运营、科技中介服务、国际经济法律实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双方在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新闻学、艺术学、设计学、图书馆学、体育学、考古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体育类等单位。

  (2)具有明确的国际或区域交流合作需求和工作计划。

  2.申报人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申报单位的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具有与项目相关的技术专长,能够推动所在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3.来粤海外名师条件。

  来粤海外名师,应是在境外任职或从事专业研究、专业创作的专家学者,其身份主要包括:对华友好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爱国海外华侨以及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管理、体育等领域的国际知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其它各类人才。

  (三)项目类别及要求。

  1.海外名师分为“海外名师-个人类”和“海外名师-团队类”两个类别,其中团队每位成员必须满足来粤海外名师条件。

  2.申报“海外名师-个人类”,申报人应邀请至少1名/次及以上海外名师来粤开展交流合作;申报“海外名师—团队类”,实施项目需以海外名师团队合作方式完成,申报人邀请的海外名师团队应有3名(含)以上成员,成员之间应有合作基础,知识技能结构合理,与实施项目关联度高。

  3.申报单位、申报人应对拟邀请的海外名师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批复立项后,申报人应当按照计划实施,海外名师在粤行程安排应当科学合理,举办讲座报告、学术会议、文艺汇演、体育表演或进行考察交流、科学研究等,扎实推动所在专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四)资助金额。

  1.“海外名师-个人类”项目不超过20项,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海外名师-团队类”项目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2.经费用于资助海外名师及团队的国际往返旅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食宿、交通,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合理支出,超出部分由申报人自行解决。因疫情防控要求不便来粤、采取远程视频、网络等方式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以及开展线上项目所需费用。

  3.项目可资助来粤的海外名师助手或亲属(仅限1名)与项目相关的合理支出。

  (五)考核要求。

  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项目完成后,根据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的结项通知和要求,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按时提交以下材料至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包括但不限于:

  1.总结报告(包括执行情况及实施成果)。

  2.经费决算表。

  3.证明海外名师来粤开展合作交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2~3张,护照首页、有效签证页以及出入境记录页)。

  4.与海外名师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针对线上开展交流的项目)。

  5.项目变更审核表(针对有项目变更的项目)。

  专题三:粤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

  (一) 支持内容。

  本专题支持年富力强、具有创新潜力的澳门青年人才来广东、广东青年人才赴澳门开展双向智力交流,支持双方进行学术科研交流、技术技能提升、管理模式创新、人才培训协同、咨询服务支撑等智力交流活动,推动打造区域人才发展共同体。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

  2.申报人条件。

  申报单位应明确申报人,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派出的广东青年人才,目前在职,40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包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指南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高级职称,并拟由申报单位派遣赴澳门进行学术交流与科研工作。

  3.来粤的澳门青年人才条件。

  澳门青年人才应为澳门永久性居民,40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指南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

  (三) 资助金额。

  项目立项不超过20个,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5万元。用于交通费、专家生活费、开展项目相关费用等。

  (四) 考核要求。

  项目执行时间应晚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项目执行期内,围绕同一领域或课题,申报单位原则上邀请澳门青年人才2次及以上来申报单位开展交流,并派出本单位广东青年人才赴澳门开展2次及以上交流(均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1.总结报告(包括执行情况及实施成果)。

  2.经费决算表。

  3.提交申报单位出具的能证明澳门青年人才来广东以及广东青年人才赴澳门进行交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记录、工作记录等)。

  五、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二)平台注册。符合申报条件的校内人员首次申报时须向所在部门科研秘书申请注册账号,由各部门科研秘书在申报系统结束前的每天15:00向学校科研创作处集中汇总所在部门当日申请注册账号的全部信息。已注册的人员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三)网上申报截至时间。

  网上集中申报截至时间为2022年7月23日。

  (四) 纸质材料报送方式。

  1.专题一、二、三全流程在线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专题一、二、三待项目申报书状态显示为“已受理电子材料”后,项目申报者需要在2022年8月4日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传签字盖章齐全的项目申报书。

  3.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由学校根据广东省科技厅的要求另行通知提交。

  (五) 本项目属于国际及港澳台人才交流专项,不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计和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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